协会章程

赣州市南康区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赣州市南康区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估价与经纪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业相关联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领导。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赣州市南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登记机关是赣州市南康区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赣州市南康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 关是中共赣州市南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本协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赣州市南康区。协会设在赣州市南康区滨江大道滨江苑4#楼2单元,邮政编码3414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应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传达宣传政策法规,及时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制定房地产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 搭建服务应用平台,规范服务行为。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专业报刊、网站和自媒体, 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采集、整理、发布行业专业信息;

(四)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及持续素 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五)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等相关工作;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举办本区域本行业范围内的各种交易会、展览会等;组织与其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开展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

(七)承办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规 范服务行为,弘扬职业道德,保障会员正常开展业务,维护会员 的合法权益。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估价与经纪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业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协会的业务在房地产行业或相关联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名誉会长及顾问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管理协会财务;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提名名誉会长、顾问人选;

(七)处理协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收集整理协会理事以上单位的议案和诉求,报请会长召开协会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员会费;

①会长及副会长单位会费36000元.

②理事单位会费6000元

③会员单位会费30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未按章程规定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时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 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 协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2022年 5 月 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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